12.03.2008

有錢做公益,沒錢還?


好久沒上來寫文章了。

之所以停了一段期間,除了在部落格大獎賽結束後做一些心理上的調適外,作業補交、期中考的壓力,以及身體無法負荷才是主要原因。

不久前在聯合報的頭版,看到一則報導報導:葉樹姍背債捐款 判公益團體吐錢。而報導中的這位「女主角」,日前才擔任我們學校校慶晚會的主持人。

看到這篇報導,讓我感到啼笑皆非。

或許她會覺得無奈:捐錢給公益團體有什麼錯?她也可以抱怨「每月薪水半數或三分之一被法院查扣,剩下的錢難道不能自由支配」、可以主張「並非直接捐款,而是幫忙主持時拒收主持費,該會因此開免稅收據」...............。

但是她應該要知道,根據現行法律【民法§244(I)】,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簡單來說,就是在負有債務的時候,如果有錢,應以償債為先。欠債還錢,本是理所當然。

更何況,她千不該、萬不該的是,將這些收據拿去抵稅( 講實在話,以葉樹姍的情形,如果真有心要做公益,別說不會拿收據抵稅,連收據都不該要)。根據現行法規,債權人是有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的。

試問若我是她的債權人,當我看到看到她拿這些收據去報稅的時候,內心是作何感想?不會咒罵她為何「有錢做公益,沒錢還債」嗎?

整起事件最倒楣的可能就是這些「慈善機構」了,自己沒多少錢,還必須要將這些「陳年舊帳」全部吐出來。

( 對了葉學姊,您說您的前夫「開車到您當時的工作地點,當時您正要出去參加一項重要活動的主持工作,車子被擋出不去,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無奈簽了字」、「前夫為什麼欠陳女四千多萬元的債務,至今還搞不清楚」。關於這種情形,民法條文可是有明確規定的,建議您看看以下這些條文:
民法§88(I):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89: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91: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2:(I)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II)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2008/12/05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7 則留言 :

  1. JC鮮師(錢世傑)2011年7月22日 上午8:4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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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3/2008 08:20: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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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就不必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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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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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4/2008 10:0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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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很好奇,欠錢的是她的前夫,怎麼不去追她的前夫?
    對於“不是借款者”窮追不捨,合乎正義嗎?



    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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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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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5/2008 02:2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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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有太太勉強為丈夫的債權簽名保證,然後丈夫倒帳確要太太負責償還。縱然離婚,太太仍然必須還債。←這種案例很多。
    本人覺得很奇怪,債權人應該向丈夫追討債務,但往往是太太背負起丈夫的債務。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人權問題,對於夫妻關係的連帶保證人,法律有必要嚴格限制。


    台北人

    版主回覆:(07/21/2011 01:37:35 PM)


    是不是人權問題、現行法律「連帶保證」所需承擔責任的輕重,我覺得都可以討論。
    但是現在的問題我覺得不在於「葉為前夫揹債」這件事,而是葉樹姍「將捐款收據拿去抵稅」。根據現行法規,債權人有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不是擺明了告訴債權人「我有錢捐款,沒錢還債」嗎?
    而民法又規定得很清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簡單來說,就是在負有債務的時候,如果有錢,應以償債為先(這一段我在文章中沒解釋清楚,可能造成你的誤會)。換做我是債權人,我也一樣會告她。
    而關於你說的「妻子為丈夫做保」的事,我只能說,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在現行法律未修改,或有更創新的判決之前,你不懂法律就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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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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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5/2008 04:44: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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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也是個人的一種經濟資產.
    它所代表的,是對一個人未來的收入能力的預期.
    這種收入能力,
    可能基於知名度,名譽,專業技術,職業,或那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資產.
    所以信用,也可以拿來當債務抵押品,
    這種抵押,就是作保.
    只要是精神狀態正常,未被禁治產的成年人,
    要不要為別人作保是個人的權利與選擇,
    債權人要不要接受擔保人的信用抵押也是當事人的選擇權利.
    這是私領域的經濟活動,與公權力無關.
    國家無任何立場去立法做任何限制.
    即使立了法,也是侵犯人民權利的違憲法律.
    因為這種法律限制了人民的信用經濟資產行使權.
    既然簽名為別人的債務做保,
    那就代表宣告個人的信用資產將於債務人無法償債時代為負起償債責任.
    歡喜做,甘願受,
    沒啥好抱怨的.
    先把自己的信用抵押給別人,
    等到自己必須開始償債時,
    卻又把收入捐出去.
    這種做法,叫一物二賣.
    即使是行善,那也叫偽善.


    版主回覆:(07/21/2011 01:37:35 PM)


    沒錯
    我相信你看懂我寫這篇文章的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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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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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5/2008 09:17: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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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是丈夫要太太簽名當連帶保證人,太太都會簽。
    除非夫妻關係惡劣,否則太太不可能不簽名。
    西方先進國家法律規定也是這樣嗎?


    台北人

    版主回覆:(07/21/2011 01:37:35 PM)


    我覺得你似乎有點離題了
    應該要將「連帶保證人制度」與「葉樹姍的個案」分開來看
    今天葉樹姍若只有「替丈夫做保而背債」這一段的話
    給法律專家去討論就行了
    還需要我在這邊寫那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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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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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5/2008 09:35: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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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曾為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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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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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2/05/2008 09:45: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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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是用詐騙強迫等非法手段,
    否則任何人簽了名當保人,
    就表示願意與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
    簽了名又不想負責任,
    那法律文件是簽好玩的嗎?
    你可以這樣想:
    當保人就是把未來的收入當成債務的抵押品.
    太太幫先生當保人,
    意思就是太太把未來的收入借給先生,
    先生再把這筆為數不詳的未來收入當成抵押品拿去借錢.
    當先生還不出錢,
    抵押品(太太的未來收入)就會被債權人沒收.
    至於太太基於什麼理由要把自己的未來收入借給老公,
    那是他們自己的家務事.
    只要不是用詐騙強迫等非法手段,
    法律沒有理由去介入.
    法律只能管到有沒有人犯法.
    至於太太可不可憐,
    那都是她自己的決定造成的後果,
    她老公借了她的未來收入不還才是造成她很窮的原因,
    與債權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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